《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于8月10日开始实施,今后,凡是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低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中零散的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该《办法》。
《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颜色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对于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根据《办法》要求,可对有关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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