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
time:2004/05/27     come:《房地产时报》
实施要求

(一)从2003年10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3年10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3年12月1日以后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下列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内环线以内的住宅建设项目;
2、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市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住宅示范工程”的住宅建设项目;
3、低层住宅小区和一城九镇特色风貌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

(二)从2004年2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4年2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4年4月1日以后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外环线以内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
2、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商场、旅馆、公办楼和由它们组成的综合楼建设项目。

管理措施:

(一)规划方案审批阶段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筑节能的内容征求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通知后10日内,反馈审查意见书。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二)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审查阶段
市或者区(县)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题篇(章)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项目,不予审批。

(三)初步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并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受市建委委托的审图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并按《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备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情况抄告市建筑节能办。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五)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受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监督情况内容。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发展应用

(一)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材料、高效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建筑节能系统和技术,鼓励选用有节能标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设备。重点发展下列产品与技术的推广应用:
1、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的应用;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的应用;
3、集中供热和热冷电联产技术的应用
4、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应用;
5、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应用,以及空调和热力管道系统的保温、空调风系统防渗漏技术的应用;
6、节水型的建材产品和器具的应用;
7、建筑节能能耗的检测评估技术的应用;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二)坚持与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结合,市、区(县)墙体材料办公室应当在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工作中研究做好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

“禁限”工作
本市在建设项目中禁止或者限制设计、使用国家及本市明令淘汰的隔热保温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结构、低效能比的用能设备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并由市建委同有关部门提出禁止或者限制用于建设项目的产品和技术的目录。

“认定”工作
本市对节能住宅建筑实施认定制度。依据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自愿申请节能建筑的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评审、认定和挂牌。

对用于节能建筑的节能技术和围护结构材料的认证工作,依据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进行。
 
文章出处:《房地产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