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用地政策界定标准
    come: 文章出处:《中国建设报》
 北京市日前制定了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根据规定,所有符合标准的历史遗留项目必须于2004年8月31日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60日内,交清全部地价款。北京是全国最快对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出政策界定并付诸实施的城市。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转发了由北京市国土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该《标准》提出,2002年7月1日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的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继续办理协议出让:1.2002年7月1日至标准发布之日(8月11日)前继续取得《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征地批复等相关审批手续;2.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至少一个规划批准文件合法有效,或取得征地批复在两年内的;3.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批复主体一致;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该《标准》还对可继续办理协议出让的在建的房改带危改项目和绿化隔离带建设的扫尾项目,提出了具体条件。
  北京市的政策界定标准规定,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需要征地、拆迁的,出让前必须在专户足额存储征地费用和拆迁费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交纳总地价款20%的定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交清全部地价款。对闲置或未按期履行出让合同开发建设的、未按期交纳地价款的,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