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卖方:常州阿尔普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新区科技园15号创新北区443-447号
电话:0519-5104228 传真:0519-5116919 邮编:213022
开户行:工商银行常州新区支行 帐号:1105021619001106326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1.货名和规格
2.数量/平方米

3.单价(  元 )

4.总价 ( 元 )

 

合同总价(大写)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美国/比利时/加拿大/中国厂

装运条款:货物离开卖方保税区仓库,视为交货。

交货期限:现货收到买方款后7天内,期货收到预付款后60天交货。

装运地点:美国/比利时/加拿大/中国

到岸地点:

运输保险:从美国/比利时/加拿大到 *** 港的保险费有卖方承担。

运输形式及到货地点:船运,卖方代办 *** 港至买方 *** 工地运输,运输费用在得到买方确认后由买方承担。

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后现货为100%,期货为预付总货款的30%作为定金,余款在25天内一次付清( 月 日前)。逾期支付,承担所有发生的费用。超过10天,卖方有权终止协议。

单据: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

装运通知:到港后,卖方通知买方,并立即帮助买方办理运输手续。

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卖方提供,根据买方要求及时派技术人员一至二名到施工现场指导,差旅费有买方负担。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定货系用户指定其材料生产商生产,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并提供厂家责保书。

检验与调换:
货物交运后,如买方发现定货的数量、质量、规格有误差时,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应在一周内予以调换,超过一周卖方需承担1.5%的违约金。瑕疵的货物调换,调换的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

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而卖方交货迟延或不能交货时,责任不在卖方,但卖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买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邮寄交给买方为证,并取得买方认可。

迟交和罚款:
如延迟交货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者外,卖方应付给买方每一星期按迟交货物总值的0.5%的迟交罚款,不足一星期的迟交数作为一星期计算,此项罚款总额不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如迟延交货超过原定期限三星期时,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仲裁
凡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在卖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附注:
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为证,签字盖章生效。

买方: 卖方:常州阿尔普商贸有限公司

 

 

注:油毡瓦沥青瓦价格以商谈价格为准

200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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